各院系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北京印刷学院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9年学校第5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印刷学院委员会
2019年3月15日
北京印刷学院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使广大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动员组织广大师生贯彻落实好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北京市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及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学校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级党组织及党委各部门。
第四条 党务公开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来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全校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师生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三)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统筹各层级、各领域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有序推进。
(四)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 建立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党委职能部门和群团组织各负其责,各级党组织分级负责的党务公开工作机制。学校办公室承担学校党委党务公开具体工作,出台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原则、职责和名单,并负责指导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开展党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党务公开的保密审查、风险评估、信息发布、政策解读、舆论引导、舆情分析、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七条 学校党的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情况,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情况,落实“看北京首先要从政治上看”政治责任,做到“三个一”“四个决不允许”等情况,领导和推进学校事业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安全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师生员工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第八条 党务公开范围:
(一)领导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涉及广大师生员工工作、学习、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二)涉及学校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全体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面向全校党员公开;
(三)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各党支部的党务,在本单位公开;
(四)涉及学校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师生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师生公开。
第九条 学校党委公开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情况;
(二)学校总体发展思路,事业发展规划,领导班子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要点、重大改革事项、重大举措等重大决策和推进落实情况,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以及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
(四)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全体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党委重要工作会议等情况,党委重要文件、重要活动、重要人事任免等情况;
(五)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等情况;
(六)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与职责,党委职能部门设置、职能配置情况,党委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及隶属关系调整、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民主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流动党员管理、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使用以及党委自身建设等情况;
(七)贯彻执行干部政策及干部工作制度情况,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八)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听取、反映、采纳党员和群众意见建议,帮助党员和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等情况;
(九)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十)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条 学校二级单位党组织公开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情况;
(二)对学校党政部署安排、年度工作要点、重大改革事项、重大举措等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任期工作目标、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以及履行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
(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情况;
(五)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与职责情况,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民主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流动党员管理、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
(六)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情况;
(七)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一条 学校党支部公开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情况;
(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及执行“三会一课”制度情况;
(三)支部委员会成员分工与职责情况,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流动党员管理、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支部自身建设等情况;
(四)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情况;
(五)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二条 学校纪委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学校党委、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部署情况;
(二)开展纪律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情况;
(三)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贯彻落实办法,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
(四)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进行立案审查、组织审查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况;
(五)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情况;
(六)加强纪律检查机关自身建设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三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牵头编制学校党委党务公开目录,各级党组织负责编制本单位党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党务公开目录应当报学校办公室备案,并按照规定在党内或者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四条 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按照以下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一)提出。研究提出党务公开方案,明确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
(二)审核。进行保密审查,并从必要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审批。相关党组织依照职权对党务公开方案进行审批。重要事项报党的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或者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需要报请党的上一级组织审批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
(四)实施。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党务公开。
(五)归档。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记录和保存党务公开的有关信息资料,归档备查,并做好管理利用工作。
第十五条 公开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应当报党的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或者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按程序进行公开,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党务公开目录。
第十六条 各级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
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网站、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进行公开。已经依规依法公开的党务公开内容,其他公开载体和平台可以转载。
第十七条 党务公开的时间应当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工作应当长期公开;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应当定期公开;动态性、阶段性的工作,应当根据进展情况分期逐段公开;临时性、紧急性的工作应当即时公开;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事项,经党的组织同意可以适当延期公开。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党员旁听党委会议、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党内事务咨询、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等制度。提交党委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在决策前广泛听取党员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须通过党内事务咨询、听证、座谈等方式扩大公众参与。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拓展党员和群众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第十九条 注重党务公开相关信息监测反馈,对引起重大舆情反应的,各级党组织、各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
第四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条 各级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工作或者抓党建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并加强经常性工作指导。
各级党的组织应当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群众意见。
第二十二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全校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校纪委负责全校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学校定期开展检查和专项督查,并与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通报。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对上级组织党务公开的部署和要求拒不执行或者拖延懈息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进行动态调整,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等实施党务公开,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党务公开内容严重失真失实、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抄送:学校党政领导。 |
北京印刷学院办公室 2019年3月1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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